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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登錄「龍獅製作技術」為本縣保存技術,保存者為「吳登興」。

刊登日期:2019/11/28
發文日期:2019/11/25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83813397C號
主旨:公告登錄「龍獅製作技術」為本縣保存技術,保存者為「吳登興」。
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5、96條暨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、4、5條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公告: 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5、96條暨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、4、5條規定辦理。一、指定保存技術名稱:龍獅製作技術。
二、技術分類:「無形文化資產實踐中不可或缺物件製作、修復之傳統技術;其技術具有一定專業性、針對特定無形文化資產之實踐所發展,並對表現該無形文化資產價值具有顯著作用。」
三、保存技術描述:台灣傳統獅陣-龍鳳獅陣目前已接近失傳,其特有的龍、鳳、台灣獅獅頭等道具製作更是已難尋藝師製作。然而其製作工法除運用泥塑、紙糊、竹編、彩繪外、更需要透過會實際操作者的經驗,來整修製作道具的細節,使相關道具才能真正運作在表演藝術的場域上,上述表演藝術與工藝已屬罕見,能融會貫通兩者之人,更是難尋。
四、登錄保存者姓名及其基本資料:
(一)保存者:吳登興。
(二)地址:雲林縣北港鎮館前街12號。
五、登錄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
(一)登錄與認定理由:
1、吳藝師的龍獅製作技術為支持民俗節慶活動中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。
2、吳藝師的龍獅製作技術掌握舞龍舞獅時所需考量的要項,技藝十分充實。
3、民俗廟會無形文化資產之發展所必須並具顯著作用。
4、正確體現、執行龍,獅製作技術保存技術之能力。
(二)法令依據:
1、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5、96條。
2、符合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、4、5條。
六、請保存者本於權責維護本縣文化資產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不服,請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條、《訴願法》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公告期滿之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供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